在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存在鞭刑,这种刑罚无论是埃及人、犹太人、叙利亚人、斯巴达人,还是波斯人和罗马人,都使用过。
鞭刑是一种附加刑,通常是粗心的侍女、违反军纪的士兵、企图恢复教籍的异端分子和犯罪的神职人员被施以这种刑罚。但它同样也是一种能使人丧命的酷刑。
在埃及,因为“伤风败俗”而受刑的人基本上都要被“鞭笞1000下”。鞭刑是罗马最早的刑罚。西班牙那种用小绳子结起来的鞭子或者牛皮鞭,人们也许能忍受,但套着铅球或羊骨的鞭子往往会把人打得皮开肉绽,最终致死。
有许多基督教的女性殉难者死于鞭笞和棒笞,例如圣梅特罗多拉、圣梅莫多拉、圣比比亚娜、圣兰佛多拉、圣玛格丽等人。被打得露出骨头的受刑者即使能在鞭笞下活命,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因伤口生出坏疽而毙命。
钉着钉子、铁针甚至钩刺的多节鞭在东方和亚洲使用,这种鞭子可以把犯人的皮肉割裂得更多。
英国人喜欢用绳去鞭打犯人,之后还要用海水或醋浸泡那些血肉模糊的犯人。
19世纪中叶以前,笞刑一直都被意大利的各教皇国作为司法刑罚沿用。
以玛丽娅·比奥姬为例,她因为劝告公众戒烟,从而限制了罗马教廷征收烟草销售所得税,1851年,她浑身赤裸着在佩鲁贾遭受鞭笞。
在宗教战争中,鞭刑被广泛地使用。例如在贝济埃,圣多明尼克下令屠杀一些被喝醉酒的士兵姑息的年轻貌美的女子。莫里斯·拉夏特尔记载:“一丝不挂的姑娘们被带到皮埃尔·德·加斯特尔洛的墓前,遭受僧侣们的鞭打,灌了铅的鞭子把她们身上所有地方都打得鲜血淋漓,然后十字军还要蹂躏那些奄奄一息的人,并把她们杀死,甚至连尸首也不放过。”
然而,俄国人使用的鞭子在所有这些鞭子中是最可怕的,因为它是用皮条做成的,尾端套着金属球,只需四五十鞭就能置人于死地。俄国官方直到1845年才用普通的鞭子代替这种鞭刑,并沿存到1863年。而那时已经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这种鞭刑。这种成为体系的刑罚,沙俄贵族们的农夫只要稍有过失就要承受。伊凡五世真不愧被称为“恐怖者”,他的亲生儿子皇太子伊凡就是被他下令鞭笞致死,而前几鞭还是他亲自执行的。
世界上有些国家只鞭笞犯人的大腿,但大多数国家都是鞭笞犯人全身,使之最后成了一块人形的烂布。
20世纪中期,医生亚历山德娜·戴维·尼尔治疗一个遭受鞭刑的盗贼时发现:“伤口很恐怖,可以清楚地看见大腿下面的骨头。因为伤口化脓,很多泥垢粘在伤口包扎处,上面聚集了一群蚁虫。”
鞭刑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仍然存在于很多伊斯兰教国家,如伊朗、巴基斯坦、阿联酋、北也门和沙特。这种刑罚似乎很受他们的欢迎,在由伊斯兰教法典演化而来的刑事法典中,始终都列有这一条。
1984年,在阿布扎比法庭,一名印度男子和一名斯里兰卡女子被判鞭刑,代替了原来的以石击毙的判决。
1989年,四名涉嫌参与圣城麦加炸弹谋杀案的男子在沙特接受审判,一人被判处1500下鞭笞,另三人均被判1000下鞭笞,这无异于被判了死刑。
1986年,一位男子在北也门犯了淫乱罪,法庭判他1000下鞭笞,致使他当场死亡。
现在的巴基斯坦规定,性方面犯了罪要被鞭笞100下。根据刑法法典,如果犯人在鞭笞后还有一口气,那么众人将把他乱石击毙。
然而,近年来应当数莫桑比克施行鞭刑最多。法庭在1983~1990年间,因黑市交易、偷盗和奸淫罪判处200多人鞭刑。一般是鞭笞肩部、背部和大腿处90下。
棒笞类似于鞭笞,也能使刑罚升级。一定数量的棒笞只是普通的惩罚,而置人于死地的还是大量猛烈的棒笞。
棒笞在古代大部分民族的刑法法典中都存在,其中作为死刑的占一部分。
希腊、埃及都曾流行过棒笞。罗马的“十二诫”明文规定侮辱罪适用棒笞,但其他的许多罪行常常也适用。
自古以来,棒笞在俄国和英国好像都是只施行过很短一段时间。
而棒笞和鞭笞在法国却一直被施行。不过在18、19整整两个世纪,海外省的苦役场里施行的棒笞常常会置人于死地。
包括柬埔寨在内的许多国家之所以受人关注,是因为他们重新使用了这种古老的死刑。红色高棉组织在1976年4月到1978年11月间,将几万人用长短木棍棒打致死。
棒笞是很容易执行的一种刑罚。首先猛击几下受刑者的头颅,最后再击一下颈项,这一下可以粉碎人的颅骨。
在新加坡,如今适用棒笞的违法行为有持械攻击、蓄意谋杀、强奸、贩卖毒品和非法移民等30多种。棍击24下的刑罚比较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