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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格斯·德·巴尼奥尔斯在1275年宗教法庭的审讯中,见到了一个60岁的老年妇女进行忏悔的过程。这位老年妇女就是住在法国南部图鲁兹的安克拉·德·拉·巴特斯。她不堪忍受法庭对她的残酷折磨,便尽量迎合审讯者的想法,供出了审讯者所希望供出的忏悔词。具体内容是,她之所以被控告是因为她和恶魔有了性行为,并因此生下一个精灵似的孩子,“夭折的婴儿的肉是这个孩子惟一愿吃的食物,她为了养活这个孩子,把新鲜的死尸肉留下让这个孩子吃”。
不用再费尽周折地调查了,没有什么比这段忏悔词更能证明这个老太婆的罪了。于是,她被定为死罪,用鞭打的形式执刑,没有人再去关心和调查她生的那个孩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种忏悔是通过极端残酷而野蛮的折磨得到的,那些宗教审讯者和制定这些规则的教皇居然能如此残忍地去执行这些法则,而他们自己却没有因此而变成性虐狂,这确实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在19世纪中叶以前还陈列在罗马的卡萨·圣宫里的《死亡之篇》(也叫《黑色手册》),详细而又实事求是地记载了一些宗教审问团所能做的和不能做的事情的细节,如:
如果一个人进行了忏悔,而这些忏悔就是他有罪的证据,那么,即使他只对一部分进行了忏悔,他全部的罪也将因此而定。因为他既已忏悔了这些事,就说明,那些其他人所指控出来的事儿,他也是做得出来的……人们发现,肉体的折磨不但对健康有益,而且能使人们精神上的彻底悔悟得到有效的引导。所以,宗教审讯团的宣判采取了最合适的选举方式。宗教审讯团定罪的依据是年龄、性别及派别构成。如果这个不幸的人一直认为自己没罪,而他又经不起所有这些手段的折磨,那么审讯团将认定,即使是上帝的仆人也不应该怜悯他,圣母教廷同样也不应该对他表示遗憾或赦免他,这种人应该在诅咒中死去,因为他是恶魔的牺牲品,是地狱之子!
对审讯团有利的,必然是不正当的手段。宣判无罪的记录从来就没有过。这是很正常的:被告并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而被别人指控,并且他提问题的请求也得不到允许。控诉的会议组织禁止成立、而且也不能传唤控诉证人。总是有人威胁起诉的证人,即不能中途放弃起诉,否则连他自身都要被定个亵渎上帝的罪名。为了不被犯人认出来,他本人也不能让犯人见到。孩子被自己的父母被迫出卖,父母被自己的孩子被迫出卖,这样的事情很多。不这样做就要被定罪为反对神圣祭礼。
然而这种折磨对于14岁以下的男孩和12岁以下的女孩来说,却幸运地避免了。显然,没有人会起诉这些孩子。不会有什么样的法庭更高于建立在教皇名义上的法庭了。
《黑色手册》中有记载,宗教法庭后来制定了这一点——在受害人处于罪恶的期间,审讯者不能把他的四肢砍去或把他们处死。而在当时,人们早已对失去几个手指头或脚趾头、弄断胳膊和腿等习以为常。
受害者一般情况下都是赤条条地被绑在拉肢刑架上,然后被告知:“如果你忠于上帝,就从实招来吧!你受苦的样子审讯官并不愿意看到。”受害者的胳膊和大腿被细绳绑着,绳索的一头从肩膀那儿绕过去和围着腰的一条皮带相连。绳子越勒越紧,受害者就被宗教法庭审讯,审讯官让他“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如果受害者问他犯了什么罪或者问审讯官想知道些什么,审讯官就会再一次令他“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同时将再一次勒紧绳子,这个可怜的人每次都能听到“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如果他还不认罪,绳索下面就会插上一根木棒,不停地拧动,从而使绳子越勒越紧。
“老鹰飞”的刑罚是为特别执拗的受害者准备的,就是把双手被绑在身后的受害者系在一条皮带轮上,用手绞车吊到天花板上去,然后再把他使劲扔下来,在快到地板时又非常残忍地把他向下猛摔。受害者常常被摔得鼻青脸肿,满脸是血。
水的折磨是宗教法庭喜欢的另一种刑罚。在受害者的嘴里塞上一块亚麻布,直塞到喉咙,在上面倒上水,以这种方式倒进受害人嘴里的水大约有两加仑,这样溺死或窒息而死的人有很多。
教皇的法令规定只能用一次折磨,但是审讯官把受害者关押在污秽的单人牢房中,并且把他们留在自己的粪便中,让他们在那儿打滚,大家因此争论说,一次折磨被审讯官用几个步骤分成了几个部分。
黑袍教团的教徒们更是乱得没有章法。因为对于他们的礼法来说,他们很乐意把他们自己的伤痛加重,在他们看来,受害者的尖叫声是一个灵魂更加接近上帝的表现,是他们的耳朵所听到的最动听的音乐。
英诺森特四世尽管置“他对宗教法庭的利用和他虐待狂似的攻击异教徒”于不顾,他却没对他的保护者说一句反对的话。
弗里德里克二世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他所犯的罪行要远远大于那些被指控的不幸遇难者的“罪行”,他曾用阉了的黑人严密守卫着一个由穆斯林的情人们组成的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