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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绞刑的种类
在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都存在着绞刑。绞刑是古代几乎所有的民族除了斩首刑和火刑之外,最常施行的极刑。即使现在,这种刑罚在80多个国家中还是合法的。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轻松地打出活结,由此可见绞刑的程序是多么的简便快捷。
与枪刑一样,绞刑也可用于集体处决。
关于集体绞刑的情景,17世纪的雅克·卡罗有过详尽的描述。这是“卅年战争”中的一次集体绞刑:一棵大栎树的树枝上吊着60个叛乱士兵的尸体。我们也记得皮埃尔·勒·格朗为了处死那7000个斯特雷利兹人,特意准备了很多直角形支架,这些支架每个可以吊10个犯人,他几天内就完成了行刑任务。1917年,东非德国部队总司令冯·莱托·福贝克架起了无边无际的长长的直角形支架,不到两天的功夫,他就吊死了成百上千的土著人。二战期间,德军以50和100人为一组吊死了许多苏联游击队员。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
直角形支架是施绞刑时的主要工具。支架通常由两根支柱构成,其中一根垂直,一根水平。水平支柱稍细、稍短,被固定在顶端,绳子就绑在那儿。有时,尤其是用作集体绞刑时,需要两根垂直支柱,把第三根横梁接在高处,绳子系在横梁上。
这是绞刑架的基本结构,但每个国家和民族在模型的大小上会有一些不同。除了这种结构外,还存在其他概念的支架,比如土耳其使用的那种,他们把三根支柱的一端绑在一起,成金字塔状。还有那种“用于绞刑的笼子”,也算是绞刑的一种结构。
绞刑的原理是:脖子套上一根绳子,把身体吊起来,通过绳子产生一种相当大的牵引力,从而使人体的某些主要功能受到阻碍。
血液循环因为颈动脉受压迫而停止,同时出现了脑部贫血。有时还会造成颈椎断裂,损坏脊髓。
绞刑可分为三大类:
首先一种是让犯人爬上桌子、椅子、马、大车或梯子,把一根与直角形支架或树枝相连的绳子套在他脖子上,随后抽掉下面的支撑物,或者将犯人往前推。
这种绞刑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也是最为通俗的一种方法,犯人死得很缓慢,受到的折磨也最多。经常出现的情景是:为了加速犯人的死亡,刽子手在下边拽住犯人,增加他下坠的力量。
1961年,土耳其议会前议长芒德雷斯被处以绞刑。他被命令爬上一张放在绞刑架下的简陋的桌子上,刽子手随后踢翻了桌子。1987年,在利比亚,有六个犯人被处以绞刑,电视台对行刑过程进行了转播。人们让他们爬上放在绞刑架下的几个凳子,然后把凳子踢翻。
第二种是将一个活结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将绳子穿过滑轮或滑槽,然后使劲拉绳,将犯人从地上吊起。人们是将犯人吊起而不是让他掉下。美国的许多私刑,以及伊朗、叙利亚和伊拉克70年代和80年代的公开绞刑都是以这种方式执行的。这无异于把犯人勒死,一般要持续好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
最后一种绞刑是让犯人颈椎断裂,出现窒息和脑部贫血。
英国人将这种方法加以改进,使得受此刑罚的犯人无痛苦,并能立刻死亡。因此,与前两种方法比起来,这种方法更为实用,但这种方法需要一个固定在一定高度的脚手架和一块可抽动的楼板。当拉下绳子后,犯人的身体就会落下,他的颈椎一般情况下会断裂。
在19世纪后半期,这种绞刑才真正施行起来。1953年英国皇家委员达成了有关死刑的协议,受此影响,目前在美国和亚洲、非洲一些国家仍在使用这种绞刑。英国根据“人道、审慎、安全”的原则审查了各种极刑,认为当时他们采用的绞刑比较符合这种原则,应予以保留。
几个世纪以来,在整个欧洲,绞刑都是“刑不上贵族”的,它只适用于平民和社会最低阶层,贵族要处以死刑,一般只有斩首刑。“斧头向贵族,绞索向平民”这句法国格言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需要对贵族施以绞刑,则要先施以与其身份和地位相适应的酷刑,再执行绞刑。一个部长和五个金融总管就是这样被处死的,他们是昂格朗·德·马里尼、热拉尔德·拉盖特、让·德·蒙泰涅、皮埃尔·雷米、雅克·德·拉·博姆、奥利维埃·勒·坦。他们被斩首后又被吊在蒙法孔的绞刑架上,绞索套在腋下。
一般情况下,要等到尸体腐烂而掉下后才把尸体与绞刑架分离,这样可以用更长的时间打击犯人的灵魂。
侮辱与死刑相连的历史始于死刑产生之日。《旧约》影射了许多绞刑,从那里我们还知道若苏埃在杀了五个围攻加蓬的阿莫雷国王的人后,将他们吊在五个绞刑架上直至晚上。
绞刑架在开始时相对较低,后来为了增加侮辱性,才升高了绞刑架,判决时也更加明确,只一句“高而短”就包含了很多意思。随着绞刑架的升高,对犯人的侮辱性也越来越强。绞刑架上最高的那根梁很容易让人想起是“绞死犹太人的梁”,因为它位于北面。
在现代,绞刑也往往意味着侮辱。以德国为例,1871年军事法典有枪刑,民事刑法典包括了斩首刑。1933年,希特勒为了处罚道德败坏的犯人又重新支起了绞刑架。从此,民事罪犯要被押往断头台,而“损坏德意志民族利益的罪犯”则要受到绞刑的惩处。
富勒尔这样说:“将他们像牲口一样吊死!”1944年7月,一些企图谋杀他的官员被他用屠夫的肉钩处死。
2.花样众多的绞刑
对于这次集体行刑,历史学家约翰·瓦·惠勒·贝内特有详细记载:“六七十岁的埃尔温·冯·魏茨勒本穿着囚服和长靴第一个进来……刽子手把他送至肉钩下,卸去他的手铐,开始脱他的上衣,把一根细而短的绳子缠绕在他的脖子上,这根绳子被打了个活结。犯人被稍稍抬起,刽子手将绳子的另一端穿过钩子,并使劲打了个结,事毕后,让犯人被迫作自由落体。剧烈的疼痛使他们不断地挣扎,他的衣服也被脱光了……他一直挣扎到断了气,过程有五分多钟。”
犯人在受绞刑时头朝下是一种最大的侮辱。1945年4月28日,贝尼托·墨索里尼和克拉拉·贝塔克西在意大利的罗洛托广场就是头朝下被吊死的。
在巴黎,14世纪和15世纪的许多雕塑都和摆放在格雷伏广场的绞刑架有关。在一篇匿名文章中,详细地描绘了16世纪和17世纪绞刑的仪式,这一景象经常被19世纪的历史学家引用。
绞刑一般在星期天或节日中举行,很是隆重。“犯人背朝着马,坐在大车上,向刑场赶去。他身后是刽子手,神甫站在旁边。三根松弛的绳子套在他的脖子上:有两根像小指头那么粗,每根的一端有一个活结。第三根只用来将犯人拉离梯子或按当时的说法叫‘把他抛向来世’,被叫做投射的绳子。一些修道士或悔罪者早已在绞刑架下等候,他们高唱‘伟哉天后’。大车到后,刽子手首先爬上去,边往上爬,边借助绳子将犯人慢慢地吊起。刽子手到上面后,先在绞刑架的两边将那两根小指粗的绳子系住,借助于膝盖的力量,把‘投射’绳绕在自己的手背上,然后抽掉梯子,犯人顿然失去了性命,只有尸体在不停地晃荡”。
接着,刽子手把自己紧紧地绑在绞刑架的木桩上,同时也将脚踩在被吊死的犯人的那双绑在一起的手上。他必须在确信犯人确实死亡后才算完成任务。有时候刽子手只用一个活结就可以处死犯人,而并非一定要用三根绳子。在法国的很多城市,当一个将被处以绞刑的犯人经过女修道院时,修女一般会给犯人送上一杯酒,一些面包,这对犯人来说,真是“最后一块面包”。
一般情况下,会有很多人参与这种凄惨的施舍,因为这的确是一次接近犯人的机会。听忏悔的神甫在死刑结束后,要回到小城堡吃饭,顺乎情理地,这顿饭由政府出资。
前来参观绞刑的人越来越多,这使得刽子手的作用日益突出,他要让深谙此事的大众看到自己的能力,特别是在执行集体绞刑时自己的“导演”能力。因此,使极刑富有“美感”成了他刻意追求的一件事。1562年,天主教徒占领昂热后,刽子手把新教徒对称地绞死。以后,又有一些刽子手发明了根据体重和身材把犯人吊在不同的绞刑架上的方法。这些刻意创新、业务熟练的刽子手为人们所称赞。
犯罪格言中经常写得很清楚:“吊着直至死亡。”这句话绝非空穴来风……
假如我们可以玩文字游戏的话,我们可以说刽子手有时也会“失手”。他将犯人松开,把犯人的脚后跟弄出血,让他清醒,然后再用绞刑。这种“失败”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它经常出现,特别在19世纪,多得令人难以置信。
以前,根据城市和施刑者的不同,执行绞刑的方式也会有所变化。
17、18世纪直至大革命时期,巴黎的犯人在受绞刑时,一般是下颌和枕骨被套上活结,因为刽子手认为这样可以产生对抗牵引力,能将犯人的脖子折断。
更何况为了增加犯人的重量,尽快让他死亡,刽子手还经常爬在犯人的手上,使犯人使劲地抖动。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作“断绞索”。
里昂和马赛的刽子手则喜欢将活结套在犯人的颈背上。为了避免活结滑到下巴下面,绳子上还打有一个死结,固定在前面。刽子手在行刑时,通常要爬到犯人的头上,使劲往前拉,使死结固定在喉部或气管动脉处。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主要是将绳子套在左下颌。这种方法被称为“英国式的方法”,其优点是能将脊椎弄断。
美国人喜欢把结打在右耳后,尽管这样做会使脖子拉长,甚至会使犯人断头。除了脖子上的绞刑被广泛使用外,四肢绞刑以前也相当普遍。但在施行后者时,一般得附加一种酷刑。比如在施行上肢绞刑时,要在火的上方进行,而施行下肢绞刑时,受刑人要遭到狗的吞食,这种绞刑的场面很凄惨,一般要持续几个小时。
与四肢绞刑不同,腋窝绞刑能直接置人于死地,只是持续的时间很长。这种刑罚的原理主要是使血液循环受到阻碍,导致胸肌麻痹而窒息。许多犯人被吊了两三个小时后,有的解下来时就已经死了,有的还要再活一段时间。这种“缓慢绞刑”的对象通常是成年罪犯,目的是叫他们供出同谋或坦白罪行。在某些情况下,孩子或青少年罪犯也会成为这种绞刑的对象,这些人一般是应处死刑的人。1722年强盗卡图什的弟弟被处死时还不满15岁。
一些国家对延长处罚的时间很感兴趣。早在19世纪,在土耳其,人们把犯人吊起时,故意让他们的手臂自由伸展。这样,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为了求生,可以用手抓牢头上的绳子,在精疲力竭后才重新垂落下来,陷入长长的昏迷之中。
在欧洲,犯人的尸体要一直挂着,直到完全腐烂,这样“示众架”就出现了。这个架与绞刑架不同,因为前者挂的是被绞死的犯人的尸体,但不仅仅限于绞死的犯人,因其他刑罚而死的犯人的尸体也可以挂在示众架上。
示众架时刻警告所有贵族要谨小慎微,引以为戒,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领主的审判权。为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示众架总是被放在路边或者高地上。审判者的领土的重要性和地位决定了示众架的规模大小:一个普通绅士要用两根横梁;仅次于男爵的贵族用三根;男爵是四根;伯爵是六根;公爵是八根;而国王的则完全由自己决定。
巴黎王室的示众架要追溯到菲利浦·勒·贝尔时代,那时的“示众架”挂有五六具尸体,肯定是当时最有名的示众架了。示众架位于首都北部的布特·肖蒙附近。这地方因此成了示众架的代名词。
蒙福孔曾有个泥水工程,规模很大,长12.2米,宽9.15米。底部是一个平台,由石子铺成,由一个石阶梯通往那儿,在当时,这个阶梯口的门是封闭着的。
在平台的三面竖着16根16米高的石柱。这些石柱的上方由主要用来悬挂尸体的木梁和铁链连接。在大约5米高处,还有一些横梁,也是为了悬挂尸体。
刽子手用以爬上横梁的那把长而结实的梯子,就靠在石柱上。在助手的帮助下,刽子手将活人吊死,或将城市其他地方以车轮刑、绞刑或斩首刑处死的犯人的尸体挂到示众架上去。
有个巨大的洞穴在平台中央,在横梁上,空位不够时,刽子手总是将尸体的残骸扔到洞里,任其腐烂。
在蒙福孔筑巢生活的成千上万只乌鸦,经常来这个堆尸处寻觅它们的日常食物。
蒙福孔在容量方面渐渐满足不了“示众”的要求了,为此,在1416年和1457年又有两个示众架在其附近建成,一个是蒙蒂尼示众架,一个是被称为圣·罗朗教堂的示众架。知道了这一切以后,我们便逐渐了解了这些可怕的地方。
路易八世统治时期,蒙福孔不再是绞刑刑场了,示众架也于1761年被完全摧毁。但绞刑却依然在18世纪末的法国和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继续发挥着作用。
我们已经知道,在欧洲及其殖民地的各个城市,甚至各个小镇,到处竖立着施刑的工具、绞刑架和示众架。
从逻辑上讲,这些东西应该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使得城乡居民不敢再胡作非为,而是循规蹈矩。但事实却正好相反,人们对在示众架上摇晃的支离破碎的尸体逐渐习以为常,有的甚至达到了漠然置之的地步。在法国,几个世纪以来直至大革命时期,绞刑居然和“消遣”、“娱乐”联系了起来。
有的人来到示众架下收曼德拉草根,有的割断有用的绳子,有的来到架下喝酒。
随风飘动的尸体或者散发着可怕的臭气,或者已经晒干或腐烂,这一切却与附近小酒馆和咖啡馆的老板毫无干系。人们在那儿过得很幸福。
弗朗索瓦·维庸和他的朋友们就是这样对示众架全然不顾的一群人。他在诗中写道:
向罪犯走去
我们在那里相聚
还有许多女的
显得特别高大
人们已经对绞刑不再有任何反感,这甚至已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了。布朗托姆给我们披露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少妇的丈夫被绞死后,为了警戒其他人,需要把尸体悬挂几天,并有士兵看守。当妇人来到示众架下时,一个士兵向她讨好,“让她躺在她丈夫的棺材上面”。
3.绞刑执行
英国当局为了弄明白绞刑是否有警戒作用,曾对250个犯人进行了专项调查,其结果使他们很失望:其中170人曾观看过一次或几次绞刑。另一份1886年的类似的报告也有这样的结论:在布里斯托尔监狱中有167个犯人被判了绞刑,他们当中有164人去看过绞刑。
不论是对那些损害财产的人,还是对那些有小小过失的人,绞刑都可以适用。在这支被绞死者的队伍中,平民成了绝对的主力,随便一个借口都可以让他们葬身绞刑。
以前,胡子是区别贵族和军人及非贵族和非军人的标志。1533年的规定,要求平民去掉胡子,不遵从规定者要被处以绞刑;一次小偷小摸也可以处以绞刑;拔一根萝卜或钓鲤鱼也不例外。1762年,一个名叫安托瓦内特·图塔的仆人被吊死在格雷伏广场,可他被处以绞刑的原因居然是偷了一块制作精美的小餐巾。
大革命前,在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里,有215种罪行适用绞刑。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更甚:所有的过失,都要被判处绞刑,而不管后果是否严重。1823年,按照“血腥法典”的规定,共有350多人被处以绞刑。
此后,被判处绞刑的人数有所减少,如1837年是220起,1839年是15起,1861年则只有4起。19世纪的英国与中世纪时一样可怕,人们会因为任何一件小事,如偷一棵小蔬菜,或被发现在森林里乔装打扮,而被判处绞刑。
一个人若偷了10便士以上的钱,就要被处以死刑。这个规定在如今的一些国家仍然有效。在马来西亚,偷200多克大麻或15克海洛因都可以被判处绞刑。1985年以来,因违反此项规定而被判处绞刑的已达100多人。
绞刑在18世纪就停止使用了,但一些绞架并未随着绞刑的废除而消失,在19世纪初的英国就有着很多绞架,被那些不明就里的人们当成了路标。
1832年,让尸体示众直到腐烂的做法也被废除了。一个名叫詹姆士·库克的人被绞死后,很多人在礼拜天来观看绞架和他那腐烂的尸体。在他之后,尸体再也不用进行“示众”了。
阿瑟·凯斯特勒对绞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他说,19世纪的英国对执行绞刑的仪式非常讲究,它甚至被上等人看作是头等重要的场面。为了观看一次仪式考究的绞刑,人们甚至可以穿越整个英国。
1807年,在哈格蒂和霍洛韦被执行死刑时,有4000多人围观。中间发生了骚乱,有100多人被踩死。19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已废除了死刑,而英国不但不废除,而且还继续对7~9岁的孩子施绞刑。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833年。最后一个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个偷了墨水的9岁的男孩。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这个男孩才被减了刑。
19世纪,有一些被绞者在行刑过程中并没有死,他们会在被快速悬挂到示众架去的15分钟后苏醒过来。半个多小时后又苏醒过来的现象更是常见。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受刑者被装进棺材后又苏醒过来的现象,这个死而复生的人就是格林事件中的主角。
1880年以来解剖尸体已成为习惯,而“绞死者”在解剖桌上又重新活过来的事也时有发生。
阿瑟·凯斯特勒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若不是一个著名的实践家,若不是他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这件事情很难让人相信。他说在德国,一个被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过来,在法医的帮助下居然逃走了。
1927年,两个英国犯人在绞刑架上吊了15分钟后被解下来,谁知道他们根本没有死,只好重新吊了他们30分钟。
英国尽力想把绞刑当作一种“微妙艺术”来进行。20世纪前半期,英国曾几次组成委员会,对死刑带来的复杂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英国皇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能使犯人在重重落下时折断颈椎,这是一种令犯人死亡的安全有效的方法。
对于“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到底是谁发明的这个问题,存在着争执,英国的很多刽子手说这是他们的“杰作”。但事实上这是爱尔兰人于19世纪发明的。绞刑所有的科学规律都集中在这个“长踏板”上。1964年12月,英国废除了普通法犯罪的死刑,他们认为,在他们国家,“绞刑实现了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目前在全世界最通用的就是这种“英式”绞刑,它已经变得更系统化了。犯人的双臂绑在背后,站在两块板的连接处即活动板上。这两块板靠两根铁杆支撑,放在铰链上,与绞刑架地板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用撬棍或剪断细绳的办法拉开插销,使两块门板转向下方。犯人站在活动板上后,头上盖上或白或黑或淡灰褐色的、只露出两只眼睛的风帽,脚被紧紧地绑住。绳子套在脖子上,结打在左下颌。一旦刽子手移动了活动门板,螺旋形绕在绞刑架上方的绳子就随着犯人身体的落下而展开。系在绞刑架上的麻绳可通过一个系统随意伸缩。
这种死刑的“优点”就在于最后这个细节。活结和打在绞刑架上的结之间的长度取决于犯人的体重和身材。在许多地方,刽子手都有一些“索引表”。每次执行绞刑前都要细细考量和验证,有的刽子手会用诸如与犯人的体重相等的一袋沙子等进行验证。
也有一些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绳子太长,犯人从高处落下来就很容易断头;如果绳子不够长,犯人的颈椎没有被折断,就会与以前一样缓慢死亡。一般情况下,一个80公斤重的人从2.4米高处落下是比较合适的。体重若增加3公斤,绳子也应随之减短5厘米。
当然,“索引表”也可根据犯人的肥胖程度、年龄、身体甚至肌肉的某些特征来修改。
1880年,报界详细报道了一个名叫塔卡克斯的人,他原籍匈牙利。那人被吊了十分钟后解下来,没想到半小时后他又活了过来,直到三天后才死去。医生认为,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除了刽子手把犯人过早地解下外,这个犯人的喉咙极其粗壮、淋巴腺隆起得相当厉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名叫贝利的刽子手,已执行过200多次绞刑,业务相当熟练。他在对罗贝尔·古德达尔行刑时,对他的体重进行了计算,得出的结果是应从2.3米处落下。但他还发现犯人脖子上的肌肉不够结实,便把绳子减短了58厘米。最后还是出现了差错,虽然他对古德达尔脖子的肌肉作了一定的估计,但估计得还不够彻底。最后绳子割断了古德达尔的头。
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也出现了同样可怕的结果。沃丹·克林顿·达弗是加利福尼亚圣·昆廷监狱的狱长,他曾观看和指挥过150多起绞刑和毒气刑,其中,他也见到过绳子过长的绞刑,他给我们描述了当时的景象:“犯人的头半挂在身躯上,血管爆裂,眼球凸出,舌头已不成形,整个脸已被撕成碎片。”对另一次绳子过短的绞刑他也同样有描述:“他慢慢地走近死亡,一刻钟的时间里,他的呼吸逐渐变重,就像一只在打呼噜的猎犬。
“犯人全身像玩具一样自上而下地抖动。为了避免绳子在颤动中断掉,刽子手立刻紧紧地抓住犯人的腿,犯人舌头肿胀,浑身发青。”
英国王室的最后一名刽子手皮埃尔波恩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习惯在执行死刑前几个小时,通过目镜环对每个犯人进行听诊。
皮埃尔波恩说,他只用不超过10~12秒的时间,把犯人抓进工作室和操作活动板的撬棍之间。在其他一些工作室离绞刑架比较远的监狱,也肯定不会超过25秒。
但快速处决难道都能证明效率吗?
伦敦北区的验尸官对58个被处绞刑者进行了验尸,他们认为犯人主要是因为颈椎脱臼、脊髓被压烂或撕碎才死亡的。这些情况下,犯人一般会很快失去知觉,而且很难恢复,而心跳仍可持续15~30分钟,不过病理学家认为这只是一种自然反应。
在美国,有位法医把一个被绞死半小时后的人的胸腔打开,仍然能够看到犯人的心跳。于是他只好“像阻止时钟的摆一样”用手来阻止。
1942年英国制定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尸体要再吊至少一个小时的时间,值班医生要做好死亡记录。直到1968年废除死刑前,奥地利的刑法典仍规定,要把被处以绞刑的人多吊三个小时,预防出现意外。
伦敦皇家外科学院是官方机构,该学院的档案保管员说,他们共解剖了36具死刑犯的尸体,有2人的心脏在执死刑后又跳了5小时,6人的心脏又跳了7小时。
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曾指出:“那些研究过绞刑艺术的人是残忍的,他们毫无道理地把漫长而无意义的折磨送给了那些本已不幸的犯人。”1923年,真正的屠夫汤普森先生的死刑让人记忆深刻,它可怕得就连刽子手也尝试自杀。
既然“世界上最好”的刽子手——英国的刽子手都出现过前述的可怕的灾难,那么一战后其他国家的绞刑就更不用说了。
1946年,这一情况也出现在德国和奥地利处决纳粹战犯时及纽伦堡诉讼案后死刑的执行中。虽然使用了“绞型架下活动的长踏板”这一现代方法,但就是没办法将一些犯人立刻处死,最后,为了结束绞刑,卫兵只得往下拉犯人的脚。
1981年,在科威特,由于刽子手在一次公开绞刑中误算了绳子的长度,使犯人下落时没有折断颈椎,因此,犯人几乎是窒息而死的,持续的时间长达10分钟。
非洲人更喜欢使用绞架和活动板,即采用“英式”绞刑,但对怎样操作并不熟悉。1966年6月,在金沙萨对4位前部长施行的绞刑,简直就是一次酷刑。
犯人两手绑在背后,被脱得只剩一条短裤。“绳子悬挂着,门板上方是犯人的上半身。他的腿和屁股能为下面的人所见。就这样,他的整个身体突然变得僵直起来,执刑就结束了”。
埃瓦里斯特·金巴死得很快。但随后强壮的埃马纽埃尔·邦巴的颈椎并没折断,他最后是慢慢地窒息而死的。他的身体很明显有过剧烈的反抗。最后,他的血沾满了解剖台,肋骨突出。心电图表明,他的心跳经历了快、均匀、慢三个阶段,整个过程持续了7分钟。
亚历山大·马翁巴死得也很快,但四人当中就数热罗姆·阿纳尼的死最长、最可怕、最痛苦。他被折磨了14分钟。“也许绳子本来就没绑好,也许是最后一秒时一个动作让绳子滑了一下,他没被吊好;绳子是从犯人的左耳上套过的,这能明显地看出来。在14分钟里,犯人的两腿一阵一阵地抽动,向各个方向不停地抖动,有时还弯曲了起来,似乎肌肉和大腿的努力抽动能给他短暂的、荒谬的生的希望。但后来,随着挣扎幅度的逐渐减小,身体慢慢地僵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