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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酷的车轮刑
【0919】by 最后编辑2023-07-19 11:58:27 浏览162

 十、野蛮而严酷的车轮刑

        

    “车轮刑”是指一种把身体绑在车轮上,然后被活活拉死的刑罚。然而,自亨利四世统治时起,车轮只是用来将正在死去的犯人示众,而行刑是在平放在断头台上的斜十字架上进行。尽管从此以后,人们更愿意将这种死刑称作“十字架刑”,但“车轮刑”这一名称仍然存在。

        

    在最遥远的远古,就已经存在肢解的刑罚。当旧制度的法官被大众指责使用这种残酷的死刑时,他们回答:“1600年前,犯人就已经受这种刑罚了。”

        

    在高卢,肢解被墨洛温王朝没有限度地使用。在一篇关于惩罚伪证者的文章中,图尔的格雷瓜尔写道:“这个可怜的家伙所受的折磨,我不相信有什么东西乃至什么金属能经受得起。”

        

    1532年,在神圣日耳曼罗马帝国中,这一刑罚被查理五世采用。《卡洛琳娜法典》颁布了六条在几个世纪里一直沿用的适用罪行。

        

    在德国,车轮刑很快成为最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纽伦堡的刽子手佛朗兹在日记中记录道,从1573~1617年,他一共处决了361个人,其中死于车轮刑的大约有200人。

        

    在17世纪,伯努瓦·德·卡尔波佐夫著名的《论刑罚》被视为犯罪判例的一部代表性作品,德国的所有法官都以此为准则。在卡尔波佐夫从1620~1666年共46年漫长的法官生涯中,他宣判了20000例死刑,其中1/3是用车轮刑行刑。

        直到1851年普鲁士才废除车轮刑,而在此前不久的1840年,汉诺威王国将其废除。

        

    《泰雷莎法典》即玛丽·泰雷莎女王1768年颁布的刑法典,其中也包括了车轮刑,直到1781年才被废除。

        

    在法国旧制度下的法典里,最严酷也是被使用得最多的一类刑罚就是车轮刑,而且车轮刑一直沿用到大革命时期。

        

    弗朗索瓦一世在1534年2月的敕令中指出,为了让人产生“畏惧、恐怖和警示”,他从德国引入了车轮刑。18世纪的一本无名氏作品中这样描述车轮刑:“两根交叉成X形的小梁构成一座斜十字架,四肢摊开的犯人正面躺在上面,分别绑在十字架的每根支架上,为适合四肢的关节,十字架上挖着一些弧形的槽口。

        

    “刽子手手持长47厘米的方形铁棍,铁棍有一只手握起来那么粗。他要击碎四肢的骨头。首先他朝因为有十字架上的槽口而姿势不正的四肢分别狠狠的一击,一下子四肢的骨头就碎成两段。要让四肢全部断裂,一共需要八下,最后还要朝胸口上击两三下,这被称作‘慈悲的一击’。”

        

    事实上,“慈悲的一击”很少会结束犯人的性命,多数时候,被拖下十字架时犯人还活着,难以想像的疼痛折磨着他们。接下来,人们把犯人脱臼的四肢绑在马车轮上,锯去毂突出的部分,以便使车轮在一根轴上竖立起来。

        

    甚至,如果犯人还活着,为了证明他的四肢已断,刽子手常常要让脚后跟在头的上方相碰,然后才将尸体或者垂死者示众。

        

    国王的敕令中规定,为“进行长而深沉的忏悔,取得我主基督的欢心,让主给他留条活路”,犯人应当仰面朝天。

        人们曾长期对犯人使用这种“忏悔”。

        

    1792年的年鉴上记录着一位不足18岁的迪穆兰,他的体质特别健壮,在施行了一天一夜的车轮刑后依然活着。最终刑事长官在法官的许可下将其结果。投毒犯迪鲁是那个时代最有名的罪犯之一,在受到车轮刑并示众了长时间之后,他被活活地扔到柴火堆上烧死了。

        

    因为伏尔泰,让·加拉也被人记住了。虽然他当时已经68岁,也不能免于在7000人面前被截断四肢。图卢兹省卡皮托尔城的法官们因为他被指控吊死了预备弃绝新教的亲生儿子,便对他做出了这个判决!

        

    在可怕的车轮刑传入法国之时,只有攀窗和撬锁的入室偷盗者才接受车轮刑,而杀人犯只需承受绞刑,这真是一种矛盾。

        

    想结束这种矛盾的亨利二世颁布了一道敕令,对所有无论情节严重与否的罪行均采用车轮刑,然而这些罪行直到那时都是不足以被判车轮刑的。

        于是,因为从此对只有小过错的人和恶贯满盈者均毫无区别地采用同样的刑罚,所以犯罪更为猖獗。

        

    不过,当时法官们也常常考虑到还没有名称的“减刑情状”。在判决中他们特别声明,在击打之前、之中或者之后的瞬间,犯人可以得到特别的恩赐,即被勒死以减轻痛苦。

        

    尽管这种行刑方式非常野蛮而严酷,但对刽子手而言,同样需要具有技巧。因为一句话,一个名叫拉朗德的犯人被载入了史册。当行刑者已打断了他的四肢,正要打碎他的胸廓时,棍子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便叫道:“这不符合规定!”

        

人们始终把车轮刑看做一种特别可耻的刑罚。泰菲尔·戈蒂叶写道:“在我看来,车轮刑甚至胜过绞刑。”

        

    让我们想一想“霍恩事件”。1720年,因为一桩可耻的杀人案,安托瓦纳·约瑟夫·德·霍恩伯爵被法官判处车轮刑。考虑到他的地位,摄政王奥尔良公爵便给予其恩赐。伯爵是摄政王本人的远亲,还是奥地利国王的亲戚。但这也无济于事。

        

    王国里的显要和他的全家都出面恳求摄政王,让罪犯免予车轮刑罚而受斩刑。但这一举动使得其家年幼的男孩不能进入马耳特修会,而小姑娘不得进入“尊贵小姐的教士会议”。

        历史上被用车轮刑处死的著名人士中,卡尔图什和曼德林是声名显赫的两位。

        

    路易·多米尼克·布尔吉农是卡尔图什的真实姓名,他是个令人恐怖的家伙。他四处招募走狗,纠集了1000名打手和同党。后来,他的副手出卖了他,在断头台前他招了供,并把100余名小卒牵连进来。他们受审被捕,多数人都被判处车轮刑。在1721年11月,卡尔图什在沙滩广场上被当众处死。

        

    曼德林全名为路易·曼德林,做走私行当。自1750年起,他组织起一个武装团伙,并纠集这个团伙向“公共农场”里的雇员发动了战争。好几个城市都被他攻陷了,他的名字被饰以传奇色彩。政府只得派出大批兵力对其讨伐,最后他于1755年被俘,在瓦伦斯的克莱克广场被用车轮刑处死。

        

    这样的情形也极为常见:一些年仅十四五岁的孩子活活地被肢解。比如在1746年因盗窃罪被处以车轮刑的外号叫“小巴黎人”的尼古拉·戈蒂埃,当时才14岁。

        

    据称路易十六在大革命前不久废除了车轮刑。这发生在“路夏尔特事件”之后,路夏尔特是宫里一个马蹄铁匠的儿子,想要与一个年轻女子成亲。老夏尔特反对这桩亲事,于是宣称自己要迎娶她,以此来阻挠儿子的婚事。

        

    父子之间展开了争吵。暴躁的马蹄匠抓起一根大锤要打儿子,为了避免与父亲打斗,他夺门而出,在跨出房门时,随手将从父亲手中夺过的铁锤甩过肩头,没想到铁锤正好砸在父亲头上,把父亲砸死了。

        

    1788年7月,凡尔赛的法官们判处杀父的路夏尔特车轮刑。全场各处以及附近村庄拥来大批的人流观看行刑。这样的酷刑,对于未成年犯人来说,有失公正而且太残酷了。为了表示不满,人群开始高声呐喊,有人还挥起了拳头。刽子手夏尔·亨利·桑松对犯人说道:“如果这里有人要死,肯定是我,而不是你。”

        

    不满的人群骚动起来。卫兵一下子就被撞翻,人群拥向断头台,给犯人松了绑。断头台连同斜十字架和车轮都被砸成碎片。见势不妙,刽子手及其助手们都溜走了。胜利的民众点燃了行刑架,在火堆旁,民众们跳起了法兰多拉舞。路易十六听说了这场暴动后,宽恕了路夏尔特,车轮刑这一过时的刑罚也被废除了。而几个月之后,桑松的行刑工具便只剩下斧头和绳索了。

        

    棒诛同车轮刑类似,也是基于“以击打来打碎”的原则,但仅仅打碎头部。棒诛名称源于意大利在古代使用的一种狼牙棒。法国是14世纪在阿维尼翁教皇统治时期开始采用这一刑罚的。这座城市后来由于死刑方式的简便而著称。击打头部是最原始的处死方式,1598~1700年间,计有超过600起的死刑案例。人们朝犯人的两个太阳穴分别猛击一下,而后将其焚尸。在公元5世纪时斯拉夫民族将棒诛作为最常用的一种死刑方式。这种刑罚受到残暴的卡斯蒂利亚国王皮埃尔的钟爱。在印度,对头部进行致命一击之前,要事先将从脚到手的所有骨头打碎。在东方的某些国家里,死刑犯被活埋至颈,露出地面的只有头部。在阳光下曝晒后,刽子手再用木槌打断其头骨。新教徒对天主教教士也实施了同样的刑罚。在并入前南斯拉夫后,巴尔干半岛南端海滨的小王国黑山还将对头部的棒诛沿用至19世纪。而在桑威奇群岛和索马里,在犯人前额的一击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