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是公民们在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
公民社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民的社会”。“公民的社会”概念比较窄,而公民社会却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具体来说,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包括:
1、个人私域。公民在个人的家庭生活私人生活领域应享有充分的私密权,公共权力不应侵入个人私域,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
2、志愿性社团。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是自愿和自由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或促进成员利益的互助互益活动。志愿性社团是公民们在国家之外实现自助和互助并努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公民们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归属感并增进社会信任的重要途径。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上等号。
3、(民间)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政府)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和民间舆论交流平台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公共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公共问题作出自己的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
4、社会运动。社会运动是公民们为了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而集合起来主动发起的社会政治活动,如环境保护运动,和平和核裁军运动,禁止地雷运动等。这种社会运动具有倡导特定政治议题推动社会政治改造的重要作用,是公民首倡精神的重要体现。